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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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市健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崔静英、***、***赔偿款28202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上诉人昆区彪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销售店、原审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崔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上诉人崔静英、***、***负担167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健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上诉人崔静英、***、***负担334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健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