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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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 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郸城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2号 原告:郸城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晓丽,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郸城县南环路久鸿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DUM64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磊,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南侧流苏园12-82号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A15G2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郸城县胡集乡闫楼菜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6BBBN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郸城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及被告***自愿偿还原告货款1474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4742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本协议第一项偿还方式为三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21年2月25日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47425元及利息于2021年5月25日前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如若未按时履行,下余货款则视为全部到期,三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及律师费代理费6000元,由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及被告***共同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凯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