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
金乡县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6412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乡县佳合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在金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抵押登记的三处生产车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金工商抵登字(2015)第005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被告友缘公司、佳合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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