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938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汇至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被告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