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熹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熹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甜欣定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费用4166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熹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甜欣定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以388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7月30日起以346656元为基数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武汉甜欣定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6元,减半收取计3958元,由被告江西熹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