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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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鑫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123,257.44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26,992元。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垫付款22,904.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280元,合计4427元,由被告***、武汉鑫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