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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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忻州供电分公司五台东冶职工学校培训中心财产损失9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忻州供电分公司五台东冶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房屋损失57750.27元。共计58730.27元;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300元,忻州供电分公司五台东冶职工学校培训中心负担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忻州供电分公司五台东冶职工学校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