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汕尾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许可原告汕尾市城区汕尾农村信用合作社继续执行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院执行账户中的人民币3000元之款项。

二、驳回原告汕尾市城区汕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33元,由原告汕尾市城区汕尾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人民币2122.02元,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人民币3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持本判决书和上诉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手续或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44×××65,收款行地址:农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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