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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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 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与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8]鹰农商行流借字第1***03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390549.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从6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35%再加收20%罚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以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分别为:(1)被告***、***、***共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7)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1083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03㎡、位于鹰潭市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广场01栋01单元112室;(2)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23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7.75㎡、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206国道以东、高桥加油站以北凯运圆通园05单元05016室;(3)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贛(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23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92.19㎡、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206国道以东、高桥加油站以北凯运圆通园05单元05017室;(4)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23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76.75㎡、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206国道以东、高桥加油站以北凯运圆通园05单元05018室;(5)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贛(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23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58.52㎡、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206国道以东、高桥加油站以北凯运圆通园05单元05019室;(6)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22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10.42㎡、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206国道以东、高桥加油站以北凯运圆通园05单元050110室;(7)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1182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9.31㎡、位于鹰潭市站江路25号四海财富广场2栋1单元1层37号;(8)被告***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1183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9.31㎡、位于鹰潭市站江路25号四海财富广场2栋1单元1层3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 四、如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由被告***、***在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4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143.3元,由被告鹰潭市汇恒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