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兴鸿铭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39万元、利息73565.7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5936.12元,自二O一九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85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北京兴鸿铭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兴鸿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x号院x号楼x层x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5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1397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574元(已交纳),由***、北京兴鸿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2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北京兴鸿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