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33号民事判决;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尚欠工程款2103155.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3155.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584763.9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22元(***已预交24739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为27524534元,应由一审法院退回67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60元(***预交127101元,海通公司预交4695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3482元,由***负担282785.6元,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348.2元,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35536元,证人(高顺潮)出庭费1200元,共计941736元,由***负担753388.8元,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4173.6元,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1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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