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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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33号民事判决;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尚欠工程款2103155.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3155.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584763.9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22元(***已预交24739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为27524534元,应由一审法院退回67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60元(***预交127101元,海通公司预交4695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3482元,由***负担282785.6元,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348.2元,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35536元,证人(高顺潮)出庭费1200元,共计941736元,由***负担753388.8元,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4173.6元,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1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