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从201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以上利息扣减已付息2181166.66元); 三、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00万元∕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安闻天科技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98元,由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