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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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4970.53元、罚息57960元、复利1847.81元,共计964778.3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逾期本金9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62930.53元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该款项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