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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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碧海蓝天花园小区8栋2单元705号房屋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电梯维护费、电梯运行费、二次加压费、公共维修资金、垃圾费以及2014年4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水费,共计619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191.8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