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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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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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施工费103663元;

二、被告***、广西宣霖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25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552元,由被告***负担1413元;鉴定费8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430元,由被告***负担4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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