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召县春坡石材有限公司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负担300元,由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 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