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5民初70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1月16日,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其剑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艳凤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