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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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为3688.61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原告已经预交),公告费260元,合计14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