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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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982008.91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罚息合计人民币1661627.92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9982008.9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9%为标准计算);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采矿许可证证号:C***6517的采矿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12)第04444号的土地】、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6.85%(出质股权数额:800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9.75%(出持股权数额:886.5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61%(出质股权数额:197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八、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律师费35000元由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十一、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18.18元,由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