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87%从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1805%从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鉴定费44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