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
邯郸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邯郸市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广告位转让费169.6125万元、投入损失282.075万元,共计451.68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28元、反诉费18866元,由邯郸市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承担50473元,由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承担114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50元,由邯郸市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承担34052元,由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承担436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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