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客食品河北有限公司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银冠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客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河北银冠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达利园食品”和“涉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乐客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河北银冠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三、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告乐客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河北银冠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