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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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缴纳出资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其中1500万元增资资本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被告***对其中5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被告***、被告***对其中4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其中1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被告***、被告***共同缴纳增资出资14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对被告***、被告***的前述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由被告***缴纳出资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其中800万元增资资本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被告***、被告***对其中200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由被告***缴纳增资出资3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由被告***缴纳原始注册资本200万元,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由被告***缴纳原始注册资本100万元,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缴纳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负担119102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83371元,由被告***负担59551元,由被告***负担17865元,由被告***负担1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