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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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 辽宁丰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丰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编号为抚银望支2016年高借002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604325.87元、罚息102688.52元及复利(利息604325.87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复利,罚息102688.52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复利,均按月利率8.7‰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房权证朝字第**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房权证朝字第**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房权证朝字第**市朝阳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权证朝字第**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房权证丰字第**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产(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号”房权证丰私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丰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