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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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9436.1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118.9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118.9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11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2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2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