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案涉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备案号为201501060037、201501060046、201501060071、201501060072、201501060074、201501060091、201501060096、201501060099、201501060103、201501060106、201501060107、201501060111、201501060122、20150106012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42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翠竹公司预交,翠竹公司同意***承担的费用,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