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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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9316.4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300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费17888.9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7元、鉴定费2910元,共计5717元,由原告***负担1147元,被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4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