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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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河源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0707004201700894);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1241.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15280.23元,从2020年11月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在起诉后所支付的利息2300元从上述所计得利息中进行扣减); 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对被告***、***位于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文昌路西边,纬十五路北边雅居乐花园二期125栋1902(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河源市不动产权第0029694号:粤【2019】河源市不动产权第**确定的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3元、诉讼保全费3203元,合共77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