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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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康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康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003278.03元和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的贷款利息0元、贷款罚息(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为144309.56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003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为3348.75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003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对被告***、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9号805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广东康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康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康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