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1910元,其中支付***42755.56元,支付无锡市新势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19154.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鉴定费5460元,鉴定检查费200元,合计6092元,由***负担91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5180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