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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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滦县万春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邵占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872Q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剧某1损失合计人民币12728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才东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剧某1损失合计人民币10724.6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剧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张瑞军 人民陪审员赵淑新 人民陪审员梁 勇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王小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