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千禧庄园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禹州市千禧庄园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28555.02元。 千禧庄园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3673元以及***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373元,均由***和***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