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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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4000元。 二、被告徐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300元。 三、驳回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徐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