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截止至2019年4月3日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080.68元、利息8387.62元、逾期违约金7194.19元,2019年4月4日起产生的费用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