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
常德市汉寿县永丰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汉寿县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常德市汉寿县永丰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担保财产汉寿县汉国用(2012)第12-18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汉寿县永丰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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