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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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 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46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 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五千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负担5300元、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负担5300元、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