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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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应返还7657104.48元给原告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 二、被告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本金7657104.48元为准,从2016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34111元,由被告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欠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22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08-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