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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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 常德市汉寿县永丰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汉寿县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汉寿县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新村路汉国用(2012)第12-18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