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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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16452.84元,给付被告***垫付款2201.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6元,由原告***负担191元,被告***负担11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1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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