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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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79498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第二项判决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大埔县湖寮镇丽水湾B3幢13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00**8972】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94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