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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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4968405.52元及违约金(以498287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496840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28861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60元,由原告***负担18790元,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670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的案件受理费29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90元,由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