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悦达港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江苏悦达港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652488.8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上浮30%承担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付清货款前的违约损失; 二、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江苏悦达港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