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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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光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山东光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健管理师培训协议; 二、山东光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培训费266元、考务费4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光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元,***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