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靖江市兴业泵阀有限公司
亚星(镇江)系泊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亚星(镇江)系泊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兴业泵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靖江市兴业泵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亚星(镇江)系泊链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40.67元。

三、被告***对被告靖江市兴业泵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亚星(镇江)系泊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732元,由被告靖江市兴业泵阀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原告亚星(镇江)系泊链有限公司负担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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