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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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健身卡、游泳教学卡服务费共计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