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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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175255.11元; 二、被告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5255.1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7元,由被告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