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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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豫01执恢319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戴杰、张霞: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戴杰、张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8526015.5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做出(2021)豫01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豫01执恢319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院执行一庭负责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