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29990元,截止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729687.13元、罚息1076468.9元、复利53570.8元,合计21789716.8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蜜芬、***、崔美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7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蜜芬、***、崔美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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