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29990元,截止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729687.13元、罚息1076468.9元、复利53570.8元,合计21789716.8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蜜芬、***、崔美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7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蜜芬、***、崔美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