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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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25元、辅助器具费8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伤残赔偿金59189元、误工费17000元、护理费27000元、营养费6699.7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2044.9元、营养费2300.25元,合计24345.1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435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理赔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40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