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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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富晟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91执20742号 哈尔滨富晟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宋美娟、王东海、王涛: 你们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675306.21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153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东新区支行 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31×××9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